(2012)丰民初字第2547号
裁判日期: 2012-08-13
公开日期: 2014-12-24
案件名称
刘安洋与张福军、太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安洋,张福军,太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路北支公司滨河路营业部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丰民初字第2547号原告刘安洋,儿童。法定代理人徐小娟(系原告母亲),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刘洋,河北耕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福军,农民。委托代理人魏连霞(系张福军妻子),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魏仔全(系张福军姐夫),汉族,农民。被告太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唐山市路北区裕丰街91号。负责人张玉文,经理。委托代理人白怀东。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路北支公司滨河路营业部,住所地唐山市路北区缸窑路11-13号。负责人冯立华,经理。委托代理人杨洁。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安洋与被告张福军、太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路北支公司滨河路营业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刘安洋于2012年8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安洋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刘安洋负担。审判员 陈永华二〇一二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 赵海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