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二中刑执字第1545号
裁判日期: 2012-08-13
公开日期: 2016-06-10
案件名称
赵学海犯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赵学海
案由
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2)二中刑执字第1545号罪犯赵学海,现在天津市滨海监狱服刑。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7月25日作出(2007)一中刑初字第3号判决,以被告人赵学海犯盗掘古文化遗址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在刑罚执行期间,该犯已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执行机关滨海监狱于2012年8月3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滨海监狱提出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接受改造,确有���改表现,先后多次获得不同等级奖励,据此提出对该犯减刑二年的意见。经审理查明,该犯在服刑期间,接受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有执行机关授予的奖励证明为证。本院认为,该犯的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赵学海减去有期徒刑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罚金人民币30000元不变。(刑期自2006年1月4日至2012年9月3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杨 琳代理审判员 王自力代理审判员 周吉成二〇一二年八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郭 婧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