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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成民初字第1116号

裁判日期: 2012-08-13

公开日期: 2014-06-29

案件名称

河北省成安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民事裁定书(63)

法院

成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张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成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成民初字第1116号原告赵某。被告张某。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某诉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二0一二年八月十三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事由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赵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赵某承担。审判员  汪领二〇一二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  张敏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