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山执字第335号
裁判日期: 2012-08-13
公开日期: 2018-06-16
案件名称
张建军与焦作市巡返无机化工厂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焦作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建军,焦作市巡返无机化工厂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山执字第335号申请人张建军被执行人焦作市巡返无机化工厂张建军诉焦作市巡返无机化工厂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张建军向本院申请撤回申请执行,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焦作市山阳区劳动争议委员会作出的山劳仲案字[2011]46号仲裁裁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效力。执行员 郭在英执行员 王彦胜执行员 朱永杰二〇一二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 苏志方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