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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梨梨民初字第326号

裁判日期: 2012-08-13

公开日期: 2016-03-03

案件名称

梨树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万发信用社与高洪龙、张淑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梨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梨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梨树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万发信用社,高洪龙,张淑华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梨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梨梨民初字第326号原告梨树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万发信用社。负责人桑学武。被告高洪龙,男,1973年3月21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梨树县。被告张淑华,女,1973年4月27日生,汉族,农民,现住梨树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梨树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万发信用社与被告高洪龙、张淑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梨树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万发信用社于2012年8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梨树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万发信用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0元,由原告梨树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万发信用社负担125元,退回原告梨树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万发信用社125元。审判员  陈明弟二〇一二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  强 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