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金执字第2512-1号
裁判日期: 2012-08-13
公开日期: 2015-06-22
案件名称
李年林与河南中亚阳光生物工程有限公司、张玉霞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年林,河南中亚阳光生物工程有限公司,张玉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一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金执字第2512-1号申请执行人李年林。被执行人河南中亚阳光生物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被执行人张玉霞。本院在办理执行李年林申请执行河南中亚阳光生物工程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2年7月23日作出(2011)金执字第2512号执行裁定书,追加张玉霞为被执行人,并限其于收到裁定书之日起3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其至今未履行。因其持有出国护照,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不准被执行人张玉霞出境。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李年林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出入境管理法》第八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限制被执行人张玉霞出境,并扣留其有效护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荀辉生二〇一二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 潘 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