曲民初字第1397号
裁判日期: 2012-08-13
公开日期: 2014-05-26
案件名称
杨某与郭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曲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曲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郭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曲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曲民初字第1397号原告:杨某。委托代理人:刘建新。被告:郭某。原告杨某与被告郭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杨某以双方和好为由于2012年8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某在诉讼期间提出撤诉申请,是其对自己合法诉讼权利的处分,应予尊重,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杨某负担。审判员 杨鹏飞二〇一二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 王仲雷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