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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彬民初字第00387号

裁判日期: 2012-08-13

公开日期: 2015-08-26

案件名称

苏某某与韩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彬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彬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某某,韩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二十九条

全文

陕西省彬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彬民初字第00387号原告苏某某,女。被告韩某某,男。本院在审理原告苏某某与被告韩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苏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苏某某自动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苏某某承担。审 判 长  王 铮审 判 员  张晓龙人民陪审员  王安平二〇一二年八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李金芳附:裁判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