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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碑执字第00264号

裁判日期: 2012-08-13

公开日期: 2014-12-13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王媛与被执行人刘卫机动车责任事故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王媛;刘卫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

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碑执字第00264号申请执行人王媛,女,1976年4月26日出生,汉族,陕西咸阳渭河发电有限公司职工。被执行人刘卫,男,1972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申请执行人王媛与被执行人刘卫机动车责任事故纠纷一案,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1)碑民一初字第0099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王媛于2012年2月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执行标为9188元,经本院依法强制执行,申请人已受偿金额为1000元,未受偿金额为8188元。经查,被执行人刘卫下落不明,申请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2)碑执字第00264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可随时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再次立案执行。-1-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秦 勇执行员 刘良山执行员 常 斌二〇一二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 刘海玮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