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芜经开民三初第000121号
裁判日期: 2012-08-13
公开日期: 2015-12-22
案件名称
原告北京网尚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与被告芜湖市新世纪网吧、广东中凯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北京网尚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芜湖市新世纪网吧;广东中凯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芜经开民三初第000121号原告:北京网尚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法定代表人:王泽敏,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吴俊洋,安徽铭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万桂勇,安徽铭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芜湖市新世纪网吧,住所地安徽省繁昌县。负责人:不详。被告:广东中凯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法定代表人:郭岳洲,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网尚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与被告芜湖市新世纪网吧、广东中凯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中,现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对两被告的起诉。经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北京网尚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芜湖市新世纪网吧、广东中凯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北京网尚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负担。审判长 奚正荣审判员 万 洪审判员 柴 俊二〇一二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 管国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