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2)衡桃民二催字第7号

裁判日期: 2012-08-13

公开日期: 2015-11-27

案件名称

孝义市亨泰源煤业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法院

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衡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催告

当事人

孝义市亨泰源煤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九十九条

全文

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2)衡桃民二催字第7号 申请人孝义市亨泰源煤业有限公司。 申请人孝义市亨泰源煤业有限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2年6月6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六十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九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宣告汇票号码为31300051/20351510,出票日期为2012年3月23日,票面金额为一百万元整,付款银行为衡水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出票人为河北安利达金属网业有限公司,收款人为邢台龙海线材有限公司的银行承兑汇票无效; 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孝义市亨泰源煤业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申请支付。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张淑清 人民陪审员  杨 青 人民陪审员  杜晶晶 二〇一二年八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米亚宾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