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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无民一初字第01602号

裁判日期: 2012-08-13

公开日期: 2016-06-03

案件名称

季昌俊与程克才、季益珍民间借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季昌俊,程克才,季益珍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无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无民一初字第01602号原告:季昌俊,男,汉族,住无为县。被告:程克才,男,汉族,住无为县。被告:季益珍,女,汉族,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季昌俊与被告程克才、季益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季昌俊于2012年8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本院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季昌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0元,减半收取45元,由季昌俊负担。审判员 孙 琴二〇一二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 朱静静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