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2)长民初字第01738号

裁判日期: 2012-08-13

公开日期: 2014-12-14

案件名称

仲某与董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仲某,董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二十九条

全文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长民初字第01738号原告仲某。被告董某。本院在审理原告仲某诉被告董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李恒轩代理审判员  许 立人民陪审员  马 钊二〇一二年八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韩艳梅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