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长民初字第01738号
裁判日期: 2012-08-13
公开日期: 2014-12-14
案件名称
仲某与董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仲某,董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二十九条
全文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长民初字第01738号原告仲某。被告董某。本院在审理原告仲某诉被告董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李恒轩代理审判员 许 立人民陪审员 马 钊二〇一二年八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韩艳梅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