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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新民三初字第208号

裁判日期: 2012-08-13

公开日期: 2016-02-23

案件名称

原告刘XX与被告李XX、XX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XX,李XX,XX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新民三初字第208号原告刘XX。委托代理人王XX。被告李XX。被告XX支公司。法定代表人崔XX,系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王XX,系该公司法律顾问。本院在审理原告刘XX与被告李XX、XX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刘XX于2012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晶华撤回起诉。诉讼费2620元,减半收取131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连坤二〇一二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  曹敬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