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2)二中刑执字第1425号

裁判日期: 2012-08-13

公开日期: 2016-06-10

案件名称

王剑峰犯盗窃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王剑峰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2)二中刑执字第1425号罪犯王剑峰,现在天津市滨海监狱服刑。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法院于2005年12月1日作出(2005)红刑初字第240号判决,以被告人王剑峰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5000元。在刑罚执行期间,该犯已减去有期徒刑二年八个月。执行机关滨海监狱于2012年8月3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滨海监狱提出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接受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先后多次获得不同等级奖励,据此提出对该犯减刑一年的意见。经审理查明,该犯在服刑期间,接受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有执行机关授予的奖励证明为证。本院认为,该犯的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王剑峰减去有期徒刑一年,罚金25000不变。(刑期自2005年6月14日至2012年10月13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杨 琳代理审判员  王自力代理审判员  周吉成二〇一二年八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郭 婧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