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岱民初字第1883号
裁判日期: 2012-08-13
公开日期: 2015-06-01
案件名称
毕某与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毕某,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岱民初字第1883号原告毕某。被告刘某。本院在审理原、被告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8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毕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玄甲明审 判 员 钱继红人民陪审员 苗海军二〇一二年八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张 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