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2)泊民初字第1110号

裁判日期: 2012-08-13

公开日期: 2015-08-17

案件名称

曹根涛与彭国军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泊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泊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曹根涛;彭国军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二款

全文

河北省泊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泊民初字第1110号原告曹根涛被告彭国军本院在审理原、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曹根涛于2012年8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92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刘清成二〇一二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  王 晶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