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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宣执字第01159-2号

裁判日期: 2012-08-13

公开日期: 2015-06-25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宣城深广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宣城市冠佳电子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宣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宣城市深广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宣城市冠佳电子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二十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宣执字第01159-2号申请执行人宣城市深广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宣城市。法定代表人吴作胜,系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宣城市冠佳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法定代表人杨明喜,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庞向阳,该公司副总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1)宣民一初字第808号民事判决书,于2012年6月13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于2012年6月20日前给付案件款490000元及利息,并承担本案诉讼费11634元、执行费7416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查明,宣城市宣州区某处的一块土地的土地使用权在被执行人宣城市冠佳电子有限公司名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宣城市冠佳电子有限公司名下的土地使用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向群霞二〇一二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  刘 祯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