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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浙甬商终字第130号

裁判日期: 2012-08-13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宁海县××山泉有限公司、宁海县××山泉有限公司为与被上诉人顾某某损与顾某某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宁海县××山泉有限公司,顾某某

案由

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浙甬商终字第130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宁海县××山泉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海县××龙街道××村。法定代表人:叶某某。委托代理人:孙某某。委托代理人:徐某某。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顾某某。上诉人宁海县××山泉有限公司为与被上诉人顾某某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宁海县人民法院(2010)甬宁商初字第213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2年2月6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认为,原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浙江省宁海县人民法院(2010)甬宁商初字第2135号民事判决;二、发回浙江省宁海县人民法院重审。二审案件受理费8900元,退回上诉人宁海县××山泉有限公司。审 判 长 潘丹涛审 判 员 王文海审 判 员 叶剑萍二〇一二年八月十三日代书记员 夏晶晶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