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二中刑执字第1381号
裁判日期: 2012-08-13
公开日期: 2016-06-10
案件名称
郭凌云犯诈骗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郭凌云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2)二中刑执字第1381号罪犯郭凌云,现在天津市滨海监狱服刑。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1月13日作出(2011)南刑初字第68号判决,以被告人郭凌云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执行机关滨海监狱于2012年8月3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滨海监狱提出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接受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先后多次获得不同等级奖励,据此提出对该犯减刑六个月的意见。经审理查明,该犯在服刑期间,接受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有执行机关授予的奖励证明为证。本院认为,该犯的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郭凌云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罚金人民币5000元不变。(刑期自2010年8月25日至2012年8月24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杨 琳代理审判员 王自力代理审判员 周吉成二〇一二年八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郭 婧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