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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谯民一初字第01999号

裁判日期: 2012-08-13

公开日期: 2017-05-27

案件名称

南天知与冯士魁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南天知,冯士魁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谯民一初字第01999号原告:南天知,女,1941年1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委托代理人:李子明,男,1965年3月1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被告:冯士魁,男,1980年8月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南天知诉被告冯士魁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南天知于2012年8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南天知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南天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南天知负担。审 判 长 杨 光人民陪审员 刘 伟人民陪审员 许宝森二〇一二年八月十三日书 记 员 丰 琦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