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甬慈观商初字第302号
裁判日期: 2012-08-13
公开日期: 2016-12-14
案件名称
戎宗银与叶陈定作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戎宗银,叶陈
案由
定作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甬慈观商初字第302号原告:戎宗银,男,1973年5月4日出生,汉族,住慈溪市。被告:叶陈,男,1978年1月15日出生,汉族,住慈溪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戎宗银诉被告叶陈定作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8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戎宗银撤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戎宗银负担,交纳本院。审 判 员 杨松伟二〇一二年八月十三日代书记员 吴科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