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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邯县民初字第848号

裁判日期: 2012-08-13

公开日期: 2014-05-25

案件名称

于静与太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邯郸中心支公司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邯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邯郸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于静,太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邯郸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邯郸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邯县民初字第848号原告于静。委托代理人王永建,河北冀隆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XXX,河北冀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太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邯郸中心支公司,住所地邯郸市丛台区人民路159号迎宾国际饭店五楼。负责人岳鸣,公司副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于静诉被告太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邯郸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于静于2012年8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于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44元,减半收取后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牛少广二〇一二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  李丽芬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