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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全民一初字第00939号

裁判日期: 2012-08-13

公开日期: 2016-12-28

案件名称

金新青、周仁全与周仁全、安徽省交通集团滁州汽运有限公司全椒分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全椒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全椒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新青,周仁全,安徽省交通集团滁州汽运有限公司全椒分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滁州市中心支公司,陈再传,陈英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全椒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全民一初字第00939号原告:金新青,农民。委托代理人:侯爱国,安徽省全椒县石沛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周仁全,驾驶员。被告:安徽省交通集团滁州汽运有限公司全椒分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全椒县汽车站二楼。负责人:王武流,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王伟,该公司员工。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滁州市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会峰西路电信大厦二层。负责人:龚乐,该支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龚军,该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王拱,该公司员工。被告:陈再传,农民。委托代理人:夏勇刚,安徽衡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英,农民。委托代理人:虞爱荣,安徽衡远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金新青诉被告周仁全、安徽省交通集团滁州汽运有限公司全椒分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滁州市中心支公司、陈再传、陈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8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应当准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金新青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撤诉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金新青负担。审判员  袁建兵二〇一二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  李昌青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