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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象民初字第742号

裁判日期: 2012-08-13

公开日期: 2015-09-10

案件名称

广西南宁市华宝塑料有限公司与陆汴佳、陈晓彬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桂林市象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桂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西南宁市华宝塑料有限公司,陆汴佳,陈晓彬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象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象民初字第742号原告广西南宁市华宝塑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宁市江南区五一西路沙井街道智和村第五队。法定代表人陈福才,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谭小苗,广西和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陆汴佳。被告陈晓彬。本院在审理原告广西南宁市华宝塑料有限公司与被告陆汴佳、陈晓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南宁市华宝塑料有限公司于2012年8月13日向我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审理过程中申请撤诉,是对其诉权的合法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西南宁市华宝塑料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857元(原告已预交),退回原告650元,余款由原告自行承担。审判员 贺 亮二〇一二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 韦乐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