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2)深宝法民一初字第3660号

裁判日期: 2012-08-13

公开日期: 2018-02-07

案件名称

周俊与深圳市诚志飞扬科技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周俊;深圳市诚志飞扬科技有限公司;陈玲;陈泰强;洗兆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二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深宝法民一初字第3660号原告周俊。委托代理人张晓东,广东鹏正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沈文霞,广东鹏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深圳市诚志飞扬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简繁。被告陈玲,女,汉族,1996年4月13日出生,户籍住址广东省高州市平山镇合水口天堂岭村**,公民身份号码4409811996********。被告陈泰强,男,汉族,1970年11月14日出生,户籍住址广东省高州市平山镇合水口天堂岭村**,公民身份号码440981221970********。被告洗兆凤,女,汉族,1972年6月24日出生,户籍住址广东省高州市平山镇合水口天堂岭村**,公民身份号码4409211972********。本院在审理原告周俊诉被告深圳市诚志飞扬科技有限公司、陈泰强、洗兆凤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俊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2942元,减半收取1471元,由原告周俊承担。审判员 许  林  锋二〇一二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 徐江明(兼)书记员 黄  粤  宝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