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六金民一初字第02069号
裁判日期: 2012-08-13
公开日期: 2016-09-20
案件名称
王某与杨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六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杨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六金民一初字第02069号原告:王某被告:杨某。本院在审理王某诉杨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于2012年8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五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王某负担。审判员 王颖颖二〇一二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 龚 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