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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六金民一初字第02069号

裁判日期: 2012-08-13

公开日期: 2016-09-20

案件名称

王某与杨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六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杨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六金民一初字第02069号原告:王某被告:杨某。本院在审理王某诉杨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于2012年8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五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王某负担。审判员  王颖颖二〇一二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  龚 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