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深宝法民二初字第2417-2号
裁判日期: 2012-08-13
公开日期: 2018-05-23
案件名称
深圳市裕鼎精密工业科技有限公司与深圳市誉海科技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深圳市裕鼎精密工业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誉海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深宝法民二初字第2417-2号原告深圳市裕鼎精密工业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高进,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维双,广东宝城律师事务所。被告深圳市誉海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梁伟明。本院在审理原告深圳市裕鼎精密工业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市誉海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已经达成和解为由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并要求解除对被告价值人民币130549元的财产的查封。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准许原告深圳市裕鼎精密工业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二、解除对被告深圳市誉海科技有限公司价值130549元的财产的查封。本案保全费1172.74元,受理费1497元,减半收取748.5元,由原告深圳市裕鼎精密工业科技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许 林 锋二〇一二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 徐江明(兼)书记员 黄 粤 宝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