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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白洮西民初字第195号

裁判日期: 2012-08-13

公开日期: 2016-03-20

案件名称

陈桂梅与陈海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白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桂梅,陈海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白洮西民初字第195号原告陈桂梅。委托代理人陈武明,住白城市。被告陈海涛,住白城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桂梅诉被告陈海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又向公安部门提起了侦查的请求,本案必须以该案结果为依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判员  杨国发二〇一二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  刘佳庆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