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白洮西民初字第195号
裁判日期: 2012-08-13
公开日期: 2016-03-20
案件名称
陈桂梅与陈海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白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桂梅,陈海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白洮西民初字第195号原告陈桂梅。委托代理人陈武明,住白城市。被告陈海涛,住白城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桂梅诉被告陈海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又向公安部门提起了侦查的请求,本案必须以该案结果为依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判员 杨国发二〇一二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 刘佳庆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