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莲执裁字第01058号
裁判日期: 2012-08-13
公开日期: 2014-12-13
案件名称
申请人樊建明与被执行人张永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樊建明;张永峰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一款第六项
全文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莲执裁字第01058号申请执行人樊建明,男,汉族。被执行人张永峰,男,汉族。申请执行人樊建明与被执行人张永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2月16日作出的(2012)莲民三初字第00362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樊建明于2012年5月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人民币10500元元。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因被执行人张永峰的居住地及财产所在地均在陕西省凤翔县,本院于2012年6月14日委托陕西省凤翔县人民法院代为执行。本案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2012)莲执字第001058号执行案件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樊建明如发现被执行人张永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再次向本院立案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李 坤审 判 员 陈五洋代理审判员 高 红二〇一二年八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刘 婷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