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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靖民初字第01773号

裁判日期: 2012-08-13

公开日期: 2014-12-26

案件名称

李俊富与贾长东修理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靖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俊富,贾长东

案由

修理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靖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靖民初字第01773号原告李俊富,男,1955年6月18日出生,汉族,住靖边县镇靖乡,靖边县富达汽车修理厂经理。被告贾长东,男,1953年2月1日出生,汉族,住靖边县张家畔镇,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李俊富与被告贾长东修理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俊富于2012年8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回对被告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俊富撤回对被告贾长东的起诉。案件受理费收取1400元,减半收取700元,由原告李俊富负担。审判员  贺秉政二〇一二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  延 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