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雁民初字第04607号
裁判日期: 2012-08-13
公开日期: 2014-12-09
案件名称
西安创业物业发展有限公司与西安中星测控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西安创业物业发展有限公司,西安中星测控有限公司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雁民初字第04607号原告西安创业物业发展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杜小林,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陈静,陕西丰瑞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芙蓉,陕西丰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西安中星测控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LOHYONGLIM,职务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西安创业物业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西安中星测控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西安创业物业发展有限公司于8月11号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西安创业物业发展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相关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西安创业物业发展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349元,由原告减半负担。代理审判员 余洁二〇一二年八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鲍喆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