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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莲民二初字第01027号

裁判日期: 2012-08-13

公开日期: 2014-12-15

案件名称

原告刘某诉被告方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方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五十二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莲民二初字第01027号原告刘某,女,1985年5月12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王建安、魏伟,陕西橡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方某,男,1979年5月4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诉被告方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于2012年8月13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方某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某自愿申请撤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原告已预交),本院减半收取,由原告刘某自行承担150元。代理审判员  冯林林二〇一二年八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马 茹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