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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深中法执字第243-1号

裁判日期: 2012-08-13

公开日期: 2015-11-19

案件名称

邢宛君与王秀涛仲裁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邢XX;王XX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全文

 {C}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2)深中法执字第243-1号 申请执行人邢XX,身份证号XX,住所地湖北省襄樊市襄城区XX。 被执行人王XX,身份证号XX,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深南中路XX。 申请执行人邢XX与被执行人王XX合伙合同纠纷一案,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华南分会作出的【2012】中国贸仲深裁字第XX号仲裁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偿还本金人民币XX元、仲裁费人民币XX元及利息等,本院依法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查证。经向深圳市房地产权登记中心、深圳市公安局车辆管理所、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中国人民银行深圳中心支行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查询,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 本院认为,本案目前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因此,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向本院或者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黎康养 审 判 员 高 洁 代理审判员 黄泽辉 二〇一二年八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王嫏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