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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杭拱民初字第814号

裁判日期: 2012-08-13

公开日期: 2014-06-20

案件名称

沈晓骏、葛宝莲与杭州师范大学附属医院医疗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沈晓骏;葛宝莲;杭州师范大学附属医院

案由

医疗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全文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杭拱民初字第814号原告沈晓骏。原告葛宝莲。被告杭州师范大学附属医院。法定代表人娄国强。委托代理人赵丽华。本院在审理原告沈晓骏、葛宝莲诉被告杭州师范大学附属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经本院传票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852元,减半收取926元,由原告沈晓骏、葛宝莲负担。审判员  周蓓二〇一二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  吴彦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