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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杭余刑初字第1246号

裁判日期: 2012-08-13

公开日期: 2014-06-19

案件名称

潘某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6)

法院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潘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

全文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2)杭余刑初字第1246号公诉机关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潘某。2005年2月3日,因犯盗窃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2005年11月15日刑满释放;2008年5月11日,因盗窃被浙江省德清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二日;2008年6月24日,因盗窃被浙江省德清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四日;2009年10月24日,又因犯盗窃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7000元,2010年9月26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12年5月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12日被逮捕。现押于杭州市余杭区看守所。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检察院以杭余检刑诉(2012)129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潘某犯盗窃罪,于2012年8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潘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己审理终结。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2年5月7日7时30分许,被告人潘某到杭州市余杭区塘栖镇塘栖中医院三楼内科门诊办公室外,采用用衬衣盖住右手遮挡视线的方法,欲窃取被害人余某裤子后面口袋中200元钱,在解开口袋的纽扣后被被害人余某发觉,而没有得逞。随后��被告人潘某又采用同样的方法,窃得被害人俞某裤子后面口袋中的人民币170元。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潘某的行为已构成盗窃罪,部分犯罪系未遂,又系累犯,提请本院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三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处罚。另查明,案发后,追回人民币170元并发还被害人俞某。上述事实,被告人潘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有被害人俞某、余某的陈述、辨认笔录及照片;扣押、发还物品清单及照片;户籍证明、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刑事判决书、刑满释放证明书;抓获、破案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潘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扒窃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潘某已经着手实施部分犯罪行为,因其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系犯罪未遂,对该部分犯罪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处���。被告人潘某在有期徒刑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潘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在庭审中自愿认罪,依法予以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三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潘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2年5月7日起至2013年2月6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王茜二〇一二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  沈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