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长民二初字第231号
裁判日期: 2012-08-13
公开日期: 2019-10-30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垣县支行与秦永锋、秦国鹏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长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长垣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垣县支行;秦永锋;秦国鹏;秦国松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二款
全文
河南省长垣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长民二初字第231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垣县支行(原名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长垣县支行)。负责人李成斌,任行长。委托代理人王爱菊、侯彦竹,该行职工。被告秦永锋,男,1962年3月15日生,汉族,住长垣县南蒲区。被告秦国鹏,男,1981年10月2日生,汉族,住址同上。被告秦国松,男,1976年9月27日生,汉族,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垣县支行诉被告秦永锋、秦国鹏、秦国松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以被告秦永锋已将借款本息结清为由于2012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垣县支行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939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员 杜相禹二〇一二年八月十三日代理书记员 张艳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