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鲁商终字第141号
裁判日期: 2012-08-13
公开日期: 2016-12-29
案件名称
荣成市泰成水产食品有限公司与乳山市港航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乳山市港航基础工程有限公司,荣成市泰成水产食品有限公司
案由
企业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鲁商终字第14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乳山市港航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乳山市城区胜利街中段政府办公区。法定代表人:姜山,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徐书泽,山东正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荣成市泰成水产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荣成市人和镇千军石村。法定代表人:孙作华,总经理。委托代理人:于海舰,威海市环翠区法律援助中心律师。上诉人乳山市港航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荣成市泰成水产食品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2010)威商初字第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乳山市港航基础工��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姜山、委托代理人徐书泽,被上诉人荣成市泰成水产食品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于海舰到庭参加了诉讼。本院经审理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山东省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2010)威商初字第2号民事判决;二、发回山东省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重审。审 判 长 马向伟代理审判员 张秀梅代理审判员 尹哲璇二〇一二年八月十三日书 记 员 石 磊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