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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肥东民二初字第00144号

裁判日期: 2012-08-13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合肥沪皖宏漕混凝土有限公司与安徽省文一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肥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肥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合肥沪皖宏漕混凝土有限公司,安徽省文一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肥东民二初字第00144号原告:合肥沪皖宏漕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龙岗开发区A区通达路,组织机构代码:76475647-3。法定代表人:江守城,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阮一文,安徽庐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安徽省文一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龙岗工业区合店路以北1#路以东,组织机构代码:78106426-8。法定代表人:周文育,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殷平勇,安徽华腾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合肥沪皖宏漕混凝土有限公司诉被告安徽省文一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告安徽省文一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于2012年5月15日向肥东县公安局报案称,与原告签订的买卖合同中,“安徽省文一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店埠镇八斗路东段恢复楼工程A区项目部”公章系他人私刻,肥东县公安局决定初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判长  黄德华审判员  孙继俊审判员  曹京江二〇一二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  石 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