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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深南法知民初字第380-381号

裁判日期: 2012-08-13

公开日期: 2016-12-28

案件名称

02广东中凯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与深圳市东勤计算机网络技术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准许或不准许撤诉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东中凯文化发展有限公司,深圳市东勤计算机网络技术有限公司

案由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深南法知民初字第380-381号原告广东中凯文化发展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郭岳州。委托代理人陈强,广东深和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深圳市东勤计算机网络技术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龚晓方。本院在审理原告广东中凯文化发展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市东勤计算机网络技术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系列案中,原告广东中凯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深圳市东勤计算机网络技术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理由成立,没有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东中凯文化发展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深圳市东勤计算机网络技术有限公司的起诉。各案受理费人民币50元,由原告承担,本院减半收取,每案余款人民币25元退还原告审 判 长  黄娟敏人民陪审员  何倩燕人民陪审员  黄可佳二〇一二年八月十三日书 记 员  谢远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