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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文法执字第298号

裁判日期: 2012-08-13

公开日期: 2015-09-24

案件名称

李敬平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安阳市陶瓷厂劳动争议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文法执字第298号申请执行人李敬平,男,汉族。被执行人安阳市陶瓷厂。法定代表人李国强。本院在执行李敬平与被执行人安阳市陶瓷厂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已履行完毕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2010)文民一初字第39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东宝审判员  常 波审判员  孔 希二〇一二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  闫文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