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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鄄执字第38-6号

裁判日期: 2012-08-13

公开日期: 2020-04-17

案件名称

李广涛、孙景山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鄄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鄄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李广涛;孙景山;侯存肖;赵考兴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款

全文

山东省鄄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鄄执字第38-6号申请执行人李广涛,男,1983年5月16日出生,汉族,大学文化,鄄城县联通公司职工,住鄄城县。被执行人孙景山,男,1974年7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鄄城县。被执行人侯存肖,男,1965年5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鄄城县。被执行人赵考兴,男,1970年5月5日出生,汉族,鄄城县信用合作联社职工,住。申请人李广涛申请执行孙景山、侯存肖、赵考兴借款合同纠纷一案,鄄城县人民法院于2011年9月15日作出(2011)鄄商初字第84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李广涛于2011年12月3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同日本院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将被执行人现三被执行人均外出,具体下落不明,且家中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和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鄄城县人民法院(2011)鄄商初字第84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赵 军审判员 李长跃审判员 马海涛二〇一二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 李玉景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