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曲民初字第1067号
裁判日期: 2012-08-12
公开日期: 2014-06-17
案件名称
原告吕某与被告刘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财产分割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曲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曲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某,刘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曲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曲民初字第1067号原告吕某。被告刘某。原告吕某与被告刘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财产分割纠纷一案,在诉讼期间,原告于2012年8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诉讼期间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吕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吕某负担。审判员 王 敏二〇一二年八月十二日书记员 田晓杰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