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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曲民初字第1067号

裁判日期: 2012-08-12

公开日期: 2014-06-17

案件名称

原告吕某与被告刘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财产分割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曲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曲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某,刘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曲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曲民初字第1067号原告吕某。被告刘某。原告吕某与被告刘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财产分割纠纷一案,在诉讼期间,原告于2012年8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诉讼期间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吕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吕某负担。审判员 王 敏二〇一二年八月十二日书记员 田晓杰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