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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温苍龙民初字第652号

裁判日期: 2012-08-12

公开日期: 2014-03-02

案件名称

宋巧如与高珠妹、郑如朋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苍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苍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巧如,高珠妹,郑如朋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温苍龙民初字第652号原告:宋巧如。委托代理人:宋益龙。委托代理人:李洪武。被告:高珠妹。被告:郑如朋。本院在审理原告宋巧如诉被告高珠妹、郑如朋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宋巧如于2013年8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宋巧如申请撤诉系自愿处分诉讼权利,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宋巧如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宋巧如负担。审判员 陈 胜二〇一二年八月十二日书记员 林蓓蓓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