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吉丰执恢字第40号
裁判日期: 2012-08-12
公开日期: 2016-11-24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宫如胜与被执行人吉林市丰满区前二道乡兴家村民委员会特殊程序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宫如胜,吉林市丰满区前二道乡兴家村民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吉林省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吉丰执恢字第40号申请执行人:宫如胜,男,1937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菜民,住吉林市丰满区。被执行人:吉林市丰满区前二道乡兴家村民委员会。住所:吉林市丰满区。法定代表人:宫庆祝,该村委员会主任。委托代理人:王成才,村委委员。本院在执行(2003)吉丰民督字第29号支付令申请执行人宫如胜与被执行人吉林市丰满区前二道乡兴家村民委员会特殊程序一案中,依法向被执行人丰满区前二道乡兴家村民委员会达了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通知书,经本院宣传教育被双方执行和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2003)吉丰民督字第29号支付令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赵文明审判员 王力功审判员 王有强二〇一二年八月十二日书记员 胡明月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