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定法执字第00126号
裁判日期: 2012-08-12
公开日期: 2018-05-31
案件名称
刘某某与宋某某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定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边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某某,宋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定法执字第00126号申请执行人刘某某被执行人宋某某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定边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定民初字第00173号民事调解书,于2012年4月6日向被执行人宋某某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宋某某于2012年4月9日前给付申请执行人刘某某劳动报酬37000元、车费及住宿费1000元,承担案件受理费5元,执行费470元。到期后,被执行人主动履行案件款,申请执行人亦领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2)定民初字第00173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屈文学审判员 刘定平审判员 万 林二〇一二年八月十二日书记员 高建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