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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杨执字第00085号

裁判日期: 2012-08-12

公开日期: 2014-12-11

案件名称

袁某某、邓某某、王某某与中航建设开发(某某)有限公司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咸阳市杨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袁某某,邓某某,王某某,中航建设开发(某某)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咸阳市杨陵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杨执字第00085号申请执行人袁某某,男,汉族。申请执行人邓某某,男,汉族。申请执行人王某某,男,汉族。被执行人中航建设开发(某某)有限公司。本院在执行袁某某、邓某某、王某某与中航建设开发(某某)有限公司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中航建设开发(某某)有限公公司住所地及财产所在地在某某市省海口市龙华区,我院于2012年8月9日依法委托该院代为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委托执行若干问题的规定的规定》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2)杨执字第00085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贾建鹏代理审判员  王西江代理审判员  李卫东二〇一二年八月十二日书 记 员  陈育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