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杨执字第00085号
裁判日期: 2012-08-12
公开日期: 2014-12-11
案件名称
袁某某、邓某某、王某某与中航建设开发(某某)有限公司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咸阳市杨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袁某某,邓某某,王某某,中航建设开发(某某)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咸阳市杨陵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杨执字第00085号申请执行人袁某某,男,汉族。申请执行人邓某某,男,汉族。申请执行人王某某,男,汉族。被执行人中航建设开发(某某)有限公司。本院在执行袁某某、邓某某、王某某与中航建设开发(某某)有限公司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中航建设开发(某某)有限公公司住所地及财产所在地在某某市省海口市龙华区,我院于2012年8月9日依法委托该院代为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委托执行若干问题的规定的规定》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2)杨执字第00085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贾建鹏代理审判员 王西江代理审判员 李卫东二〇一二年八月十二日书 记 员 陈育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