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溧民初字第809号
裁判日期: 2012-08-12
公开日期: 2015-07-16
案件名称
原告杨志友与被告罗成福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杨志友;罗成福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溧民初字第809号原告杨志友,男,1956年10月生,汉族。委托代理人靳玉忠,江苏方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罗成福,男,1952年12月生,汉族。委托代理人陈树爱,男,1957年8月生。本院在审理原告杨志友诉被告罗成福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杨志友于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志友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439元,减半收取220元,由原告杨志友负担。审 判 长 武宁琪审 判 员 谢 斌人民陪审员 陈语智二〇一二年八月十二日书 记 员 黄晓榕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