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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灞执字第00152-1号

裁判日期: 2012-08-12

公开日期: 2014-12-15

案件名称

仇智灵不动产登记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仇智灵,仇鹏,王春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灞执字第00152-1号申请执行人仇智灵,西安铁路局火车西站职工。申请执行人仇鹏,西安市高新世纪金花导购员,系仇智灵之子。共同委托代理人魏秀云,女,1960年3月29日出生,汉族,系仇智灵之母,仇鹏之妻。被执行人王春芳,原西北国棉三厂退休职工。申请执行人仇智灵、仇鹏依据本院作出的(2011)灞民初字第1328号民事判决书,于2011年12月1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王春芳为申请执行人仇智灵、仇鹏办理房屋产权登记过户手续。本院受理后,于同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按照法律程序为申请执行人仇智灵、仇鹏办理过户手续,本案执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1)灞民初字第132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建正代理审判员  魏峰波代理审判员  吴 波二〇一二年八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卫 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