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东民初字第547号
裁判日期: 2012-08-11
公开日期: 2015-06-10
案件名称
张某某与刘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刘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东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东民初字第547号原告张某某,女,1965年6月5日生,汉族,农民,住山东省东明县。被告刘某某,男,1965年10月21日生,汉族,农民,住山东省东明县。案由:离婚原告张某某与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于2012年8月6日向本院提交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张某某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其申请并不损害他人利益,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审判员 郭增相二〇一二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刘忠良 来源: